王磊|“业务架构” 和 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

王磊|“业务架构” 和 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

承接上文 TOGAF、华为及EBPM对于业务对象的理解,本文专题讨论一下 “业务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 和 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 是如何对应的。

先重复一下上文中的结论:

1) “业务对象” 是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人、事、物,承载了业务运作和管理决策涉及的重要信息。

2)“业务对象” 来源于 “业务架构”,在 “业务架构” 中以 “管理记录” 也就是 “业务信息(信息载体)” 的形式得到有形化的体现。

3)由于 “业务对象” 是连接 “业务架构”、“数据架构” 的关键要素,因此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也存在。

4) 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 与 “业务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 是一回事,所以应保持一致。

总之,“业务对象” 隐身在 “能力架构”中,并通过 “管理记录” 或者说 “业务信息(信息载体)” 得到显性化的呈现。

01

“业务对象” 在 BA 和 DA 中涉及的管理要素

在上图所示的 10 版本的《TOGAF 企业架构内容元模型图》中 “业务对象” 在 “业务架构BA” 和 “数据架构DA” 中主要涉及三类管理要素,即:

  • 业务能力(包含了业务对象)
  • 业务信息
  • 数据实体

在 TOGAF 中,“业务能力” 包含了 “业务对象”;而 “业务信息” 是 “业务对象” 的有形化呈现;“数据实体” 直接对接 “业务信息”,也就是间接对接了 “业务对象”。

在上图所示的《TOGAF 企业架构内容元模型图》中将 “业务能力”、“业务信息” 和 “数据实体” 三类要素元模型的关系用粗红线标识出来,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,主要是以下两组关系:

  • “业务能力(业务对象)” 使用 “业务信息”;“业务信息” 被 “业务能力(业务对象)” 使用。
  •  “数据实体” 实现 “业务信息”;“业务信息” 被 “数据实体” 影响。

总之,就 TOGAF 而言,无论是在 “业务架构” 还是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 ,“业务对象” 都没有作为独立的管理要素直接显性化在架构模型中。

在上图所示的《EBPM 企业架构元模型关系图》中 “业务对象” 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得到了呈现。这是华为等大量企业在构建 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常见做法。

为什么要这么做呢?原因很简单:否则太不直观啊!

通过 “数据实体” 找到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/信息载体)”;然后再找到 “业务能力”;然后再从 “业务能力” 中解析出 “业务对象”。这是一条逻辑链路,不是一个直观的可视化呈现。比如,通过《客户类别分析报告》这个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/信息载体)” 找到对应的 “业务能力”《客户类别管理》;然后解析出 “业务对象”《客户类别》。这是需要靠人的思考来实现的。特别是最后一步,从 “业务能力” 中解析出 “业务对象” 完全凭借人的解读。总之,太不直观!

数据治理本质上是为业务管理服务的,“数据实体” 究竟在记录、描述和分析哪些 “业务对象” 是数据治理首先要搞清楚的基本信息。因此,为了直观地表现这个逻辑关系,在企业架构建模实践中,华为等企业都直接将 “业务对象” 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显性化出来了,以便于后续数据治理工作的展开。

综上,在企业架构建模实践中,由于 “业务架构” 中的 “能力架构 ” 已经包含了 “业务对象”,所以不再单独显性化 “业务对象” 这个要素。但是,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为了直观显示 “数据实体” 与 “业务对象” 的关系,所以会单独显性化 “业务对象” 这个要素。

02

数据架构中的 “业务对象“

下面讨论一下如何在 “数据架构” 中显性化 “业务对象”。

如上图所示,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将 “业务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 照搬到 “数据架构” 中。

但问题没有那么简单。在 “业务架构” 中 “业务对象” 架构并不是显性化存在的,是内含在 “能力架构” 中的。所以,不存在照搬的可能性。

那么,将 “能力架构” 照搬到 “数据架构” 中作为 “业务对象” 可不可以呢?逻辑上可以,但业务能力的名称是由 “业务对象+动词” 构成的,因此还需要从 “业务能力” 的名称中剥离出 “业务对象” 的名称。总之,也不能直接照搬。

如上图所示,EBPM 方法论认为最佳的方案是将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 严格按 “业务对象” 进行命名和分类,然后将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架构” 照搬到 “数据架构” 中作为 “业务对象”。

这种方案有两个关键前提:

1)全面梳理并构建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 架构。

2)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  架构与 “业务能力”  架构完全对应,但是将 “业务能力架构” 名称中的 “动词” 去掉,提炼出 “业务对象” 的名称作为各级 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 的名称。

事实上,现在很多企业往往就是先收集管理记录(表、证、单、书、系统界面),然后再从这些管理记录中来提炼 “业务对象” 并进一步构建 “数据架构” 的。

这里还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,就是很多人会将 “管理记录” 和“业务对象” 等同起来,认为是一回事。比如,认为《客户类别分析报告》是一个 “业务对象”。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,《客户类别分析报告》中的《客户类别》才是“业务对象”;而《客户类别分析报告》只是《客户类别》这个 “业务对象” 的有形化呈现。同时,《客户类别定义报告》是《客户类别》这个“业务对象” 另一个有形化呈现。总之,对于一个 “业务对象”,通常会有1个或多个管理记录进行有形化呈现。

EBPM 方法论推荐的最佳方案固然是好的。但 “理想很丰满,现实很骨感”。这个方案是以企业梳理并构建了完整的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架构” 和 “业务能力架构” 为前提条件的。但是,如上图所示,很多企业往往是在没有这两个架构的前提下构建 “数据架构” 的。

比如,很多情况下, “数据架构” 是通过数据治理项目来构建的,与 “业务架构” 项目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或者根本没有 “业务架构” 的项目。因此,根本不存在照搬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 的可能性。

如上图所示,在没有 “能力架构” 和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 架构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治理项目构建 “数据架构” 时,“业务对象” 是如何产生呢?这就只能通过项目组去收集企业常用的管理记录(表、证、单、书、系统界面)和关键绩效(本质上也是存在于管理记录中的),然后人为提炼的 “业务对象” 了。而在提炼 “业务对象” 时,由于没有一套严谨和自洽的架构逻辑,所以往往偏粗或者颗粒度粗细不一。上图所示就是常见的 “业务对象” 提炼结果。

总结一下本文的观点。

1)“数据架构” 和 “业务架构” 应该打通,而不是各做各的。

2)“数据架构” 和 “业务架构” 打通的连接点有两个:一是采用一致的 “业务对象” ;二是 “数据实体” 与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” 进行关联。

3)在 “业务架构” 构建了 “能力架构” 和 “管理记录(业务信息)架构” 的前提下,照搬 “管理记录 (业务信息)架构” 作为 “数据架构” 中的 “业务对象” 是 EBPM 方法论推荐的最简洁的建模方案。

文章来源:流程管理道可道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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